您好,欢迎访问九游会·J9(中国)官方网站设备有限公司!​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图片名

全国服务热线:400-123-4567

客户案例 CASE

电话:400-123-4567

手机:13800000000

邮箱:xclzw.com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88号

客户案例

当前位置: 九游会·J9(中国)官方网站 > 客户案例

案例:内部承包人不属于《最高院施工合同解释》规定的“实际施工人”无权以解释为由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来源:小编 发布时间:2024-09-30 次浏览

  本案金廷寿以其系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为由要求发包方华安公司退还保修金并支付有关逾期利息及违约金。然本案现有证据表明,案涉工程由中天公司向华安公司承包后,再以内部承包形式交由其员工金廷寿负责组织施工。中天公司前述行为属企业自主经营权之范畴,并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

  由于金廷寿系基于有效的内部承包关系而实际负责组织施工,并非转包合同中的转承包人或违法分包合同中的分包人,亦非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承包人,故并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的“实际施工人”范围,无权以前述司法解释为由直接向发包方华安公司主张权利。而金廷寿与中天公司之间的内部承包关系又未经华安公司确认,对华安公司并无约束力,故金廷寿又无权以内部承包关系为据向华安公司主张合同权利。二审据此认定金廷寿作为原告的诉讼主体不适格,并据此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

  金廷寿申请再审时向本院提交了9组证据材料,欲证明中天公司仅收取了管理费,案涉工程实际由金廷寿自行组织施工,金廷寿系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经审查,前述证据材料即使属实,也仅能表明金廷寿客观上履行了内部承包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实际组织案涉工程的施工,但无法证明内部承包合同违反了法律或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更不足以证明其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所规定的“实际施工人”范围。故金廷寿关于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的主张,与事实不符,难以成立。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金廷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浙江兰溪华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再审申请人金廷寿因与被申请人浙江兰溪华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华安公司)、一审第三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天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金民终字第13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金廷寿申请再审称:(一)金廷寿与中天公司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以及现有新证据均表明其系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1.金廷寿向中天公司上交管理费;2.金廷寿就案涉工程自负盈亏,承担施工所需一切费用并承担损失;3.案涉工程施工人员、设备及资金均由金廷寿自行组织解决。(二)金廷寿与中天公司并没有形成真正的劳动关系,不存在真实的内部承包关系。九游体育官网金廷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被申请人华安公司提交书面意见称:华安公司与中天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金廷寿与中天公司系内部承包关系,其无权直接向华安公司主张权利。请求依法驳回金廷寿的再审申请。一审第三人中天公司提交书面意见称:金廷寿与中天公司属内部承包关系,金廷寿无权跳过中天公司直接向华安公司主张权利。请求依法驳回金廷寿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本案金廷寿以其系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为由要求发包方华安公司退还保修金并支付有关逾期利息及违约金。然本案现有证据表明,案涉工程由中天公司向华安公司承包后,再以内部承包形式交由其员工金廷寿负责组织施工。中天公司前述行为属企业自主经营权之范畴,并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由于金廷寿系基于有效的内部承包关系而实际负责组织施工,并非转包合同中的转承包人或违法分包合同中的分包人,亦非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承包人,故并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的“实际施工人”范围,无权以前述司法解释为由直接向发包方华安公司主张权利。而金廷寿与中天公司之间的内部承包关系又未经华安公司确认,对华安公司并无约束力,故金廷寿又无权以内部承包关系为据向华安公司主张合同权利。二审据此认定金廷寿作为原告的诉讼主体不适格,并据此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金廷寿申请再审时向本院提交了9组证据材料,欲证明中天公司仅收取了管理费,案涉工程实际由金廷寿自行组织施工,金廷寿系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经审查,前述证据材料即使属实,也仅能表明金廷寿客观上履行了内部承包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实际组织案涉工程的施工,但无法证明内部承包合同违反了法律或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更不足以证明其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所规定的“实际施工人”范围。故金廷寿关于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的主张,与事实不符,难以成立。综上,金廷寿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六)项规定的情形。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金廷寿的再审申请。